刘铭的blog

子曰:“学而时习之,不亦说乎?有朋自远方来,不亦乐乎?人不知而不愠,不亦君子乎?” ---《论语》

« 比尔·盖茨的“机会”观鹅卵石的故事 »

劳动合同纠纷案例

  杜先生问: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,2008年4月,公司出资派我去北京参加了一个培训班,学习业内一项最新专业技术。5月份回公司后,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,要求我在三年之内不得离职,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。从2008年8月开始,公司因为经营不善,效益开始下滑,公司决定降低所有员工的工资标准。现在公司不断有员工离职,由于调整后我的工资比之前低了很多,所以我也想离职,但又怕违反了服务协议被公司追究违约责任,请问,我该怎么办?
  律师解答:如果公司降低公司员工的工资后,与你们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,修改其中关于工资的条款,那么就意味着你们与公司就工资达成了新的协议。在这种情况下,你就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,如果你离职公司是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的。
  如果公司在工资调整过程中没有与你们达成新的书面约定,那么,你离职公司是不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的。
  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,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,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。”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 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  结合你的情况,你可以先根据第(二)项,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,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,用人单位不得要求你支付违约金。

发表评论:

◎欢迎参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、交流您的观点。

最新评论及回复

最近发表

Powered By Z-BlogCopyright 2004-2011 My WebSite. Some Rights Reserved.If you work at it hard enough, you can grind an iron rod into a needle.
辽ICP备0500485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