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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学而时习之,不亦说乎?有朋自远方来,不亦乐乎?人不知而不愠,不亦君子乎?” ---《论语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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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劳动合同法案例

  案例一:
  月薪突然打对折
  前年,刘先生被一家网络公司聘为部门经理。转正后月薪6000元。
  一年之后,他的薪水被降到了3100元,这让他无法接受。他与单位发生了争执,又过了一个月,单位以“工作不负责任、消极怠工”为由通知他待岗,待岗工资是600元,刘先生愤而辞职。很快这起纠纷闹到了玄武区法院。
  “我们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了他的工作岗位,相应地降低了他的工资标准,而并非克扣他的工资。”单位负责人在法庭上解释说。 
  法院判决
  法院审理后发现,单位虽然说工资变化的原因是岗位变动,但出具的岗位变动通知单上,却没有时间和公章,不算是有效的证据。
  法院还认为,单位以刘先生“工作不负责任、消极怠工”为由让他待岗,降低了他的收入与地位,但没有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所依据的事实及调整岗位的合理性。据此法院判决单位补齐刘先生的工资并赔偿2万多元。

  案例二:
  怀孕后工作变了
  王小姐原先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,工作能力出色的她拿着每月近万的高薪。而她也没有辜负公司给予的待遇,为公司谈下过不少大单,成为公司中无可争议的业绩领头羊。
  公司对王小姐的态度变化发生在王小姐怀孕后。“我怀孕4个月的时候,因为身体原因请假休息了几天,领导就开始不满了。”王小姐说,不久她就因“能力不适合、业绩较差”被调到了另一个项目组,而新工作内容比较简单,她的月薪变成3000元。
  由于多次找单位交涉无果,王小姐干脆选择了回家休养,而在她快要生产时接到了单位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。之后半年,双方的纠纷闹上了法院。
  法院判决
  法院审理认为,结合双方的种种证据,并没有证据表明王小姐“能力不适合、业绩较差”,而且单位的做法也明显违反了劳动法。据此法院判决单位赔偿王小姐各项损失4万多元。

  案例三:
  不服调动被解职
  柯先生在南京一家电子设备公司从事销售业务,这些年来他的业绩在公司里一直名列前茅,可是去年单位的一纸调令让他感到无法理解。原来,单位声称要拓展外地业务,将柯先生调往河南担任销售负责人,并且每年给300万元的销售任务。
  “一起被派到其他省的还有几个同事,我们的共同特点是年纪大了。”柯先生说,“我是南京人,小孩也快高考了,这时让我到外地去开拓,心理上难以接受。根据公司的实力,到一个新地方一年销售300万,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”
  由于对公司的通知不服,公司随即以不接受安排为由将他解除劳动合同。柯先生于是打起了劳动仲裁,最后上了法院。
  法院判决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单位对员工的岗位作出调整,应事先与员工协商。而这家公司没与柯先生商量就擅自作出岗位的重大调整,并且当员工提出异议后直接解除合同,做法不妥。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对柯先生进行赔偿。
  法官说法
  劳动合同法中对员工的岗位有了规定,其中就有: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都同意,协商一致,也就是说,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,比如劳动者不同意,就不能改变已经签订好的劳动合同。
  因此单位要求员工变动岗位时,必须征得员工同意,否则单位的擅自变更无效。当员工面临单位强行变更的“霸道行为”时,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好证据,为日后的维权做好准备。
  同时,也要提醒用人单位,一般这种官司闹上法院,单位往往会得不偿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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